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億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億瑩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徐億瑩因侵占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編號2、3確定判決欄誤載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 4月19日,均更正為臺灣高院 100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 2月8日),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