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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惠立遲中慧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8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志強因犯:(一)⑴妨害自由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案經上訴本院後,經以96年度上易字第29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⑸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⑹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7 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751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一)

⑴- ⑹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21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嗣又另犯(二)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⑸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6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⑴- ⑸罪(聲請書誤載為⑴- ⑹),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12日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160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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