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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嶽承張江澤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簡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簡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簡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本院後,轉讓毒品罪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販賣毒品罪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1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裁定就轉讓毒品罪部分減刑,並與販賣毒品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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