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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敏慧白光華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 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曹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至28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