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朝傑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朝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朝傑因恐嚇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22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2號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0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各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6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05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