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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力進林海祥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朝傑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朝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朝傑因恐嚇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22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2號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0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各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6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05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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