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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盧翊存
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德翰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書孝律師
選任辯護人
幸大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品妍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律師
被告
徐紹澧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選任辯護人
高嘉甫律師
被告
李保良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李中琳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被告
郭秀妍
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樓學賢
選任辯護人
蘇夏曦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被告
曹聖恩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事實欄所載之附件、理由欄所提及之附圖,應增列如附件「第26頁至第29頁」、「附圖五」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附件第25頁之後尚有「第26頁至第29頁」及附圖一至四之後尚有「附圖五」,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顯有疏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本院書記官於103 年2 月7 日誤以處分書更正,即不生合法之效力,應以本裁定為準,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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