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煙平陳如玲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6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筱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第21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邱筱婕(下稱被告)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原審分別判處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深感重刑,因被告目前已為另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於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中,尚未執行完畢,對此上訴一案,盼能重新從輕量刑,好讓被告早日悔過自新,免於長時間與社會隔絕之苦云云。

三、經查:原判決以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之自白(見第2089號偵查卷第7、47頁;第2157號偵查卷第41頁;原審卷第23頁反面、第25頁正、反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紙(檢體代碼編號:T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9日原樣編號第T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52747)、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3日尿液檢體編號第05274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等(見第2157號偵查卷第9至11頁、第2089號偵查卷第60至63頁)為據,認定被告確有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之犯行。原審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各次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徒憑己見對原審量刑之裁量權予以爭執,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意旨應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依同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7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