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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蘇素娥吳鴻章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0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鄭華民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定其應執行刑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對照法院其他之相關案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4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可知有人因販賣毒品等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75年,僅定應執行刑為18年6 月至19年;有人因販賣毒品等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03年8 月,僅定應執行刑為25年;有人因強盜案件合計判處有期徒刑計33年,僅定應執行刑為6 年半左右;有人因犯詐欺等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僅定應執行刑為1 年10月;有人因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02 年8 月,僅定應執行刑為8年;相較之下,原法院就伊所犯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而言,顯不合比例原則。又參照另案(本院98年抗字第634 號),可知抗告法院亦有以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各罪因施用時間集中,顯見其有濫用毒品傾向,宜予以矯治而非以刑罰待之為由,認原法院所定之執行刑(即有期徒刑6 年2 月)過重,而改定為有期徒刑3 年等之案例。因認原法院就被告施用毒品及竊盜等罪所定之執行刑,顯然過苛,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改定較輕之執行刑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法定之30年(修正前舊法為2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又除外部性界限外,法院對於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依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一所示4 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宣告有期徒刑6 月、6月、6 月、5 月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6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1 年1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從而原裁定參酌被告所犯各罪,定其4 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自難認原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依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罪,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抗告人業於102 年3 月7 日出具切結書請求檢察官,與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9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原法院102 年4 月9 日訊問時陳稱願意放棄附表二所示各罪,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本件被告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二所示9 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告有期徒刑6 月、6 月、5 月、5 月、5 月、7 月、5 月、6 月、6 月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7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4 年3 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又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二編號6 、7 之罪,前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107 號判決可參,從而原裁定參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定其9 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既在外部性界限(即4年3 月以下)、內部性界限(所犯9 罪前經分別所定應執行刑,合計為4 年1 月)之範圍內,自難認原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從而,抗告人徒以無關之他案,任指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顯非可採。綜上,因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0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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