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90號
- 抗告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聖天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街00號4樓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23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戴聖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聖天前犯製造第三、四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等6 罪,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經受刑人戴聖天上訴,惟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撤回如附表所示2 罪之上訴後確定,其餘4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原審判決一情,有前揭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2 罪,前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與其他4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承前揭判例意旨,則本案檢察官再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難認適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其餘4罪雖經本院駁回上訴,但並未判決確定,現仍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又受刑人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之諭知,即屬未確定之狀態,則本署就附表已判決確定之2 罪聲請定執行刑自屬有據,原裁定誤認重為聲請,自有未洽,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對於已確定判決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就該「同一之各罪」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04 號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28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檢察官係就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係就附表所示2 罪及受刑人所犯其他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二罪)、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下稱其餘4 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第2 頁、第21、22頁),非屬「同一之各罪」,此有該案判決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其餘4 罪部分雖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駁回上訴在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本院公務記錄表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即有違誤。檢察官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製造第四級毒品 │製造第四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17日起至同│100 年9 月29日起至同年│ │ │年6月2日止 │10月5日間止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9422 、32829 、33│19477號 │ │ │414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8日 │同左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 │日期│101年10月31日 │同左 │ │ │ │(撤回上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