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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90號

抗告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聖天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街00號4樓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23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戴聖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聖天前犯製造第三、四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等6 罪,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經受刑人戴聖天上訴,惟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撤回如附表所示2 罪之上訴後確定,其餘4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原審判決一情,有前揭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2 罪,前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與其他4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承前揭判例意旨,則本案檢察官再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難認適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其餘4罪雖經本院駁回上訴,但並未判決確定,現仍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又受刑人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之諭知,即屬未確定之狀態,則本署就附表已判決確定之2 罪聲請定執行刑自屬有據,原裁定誤認重為聲請,自有未洽,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對於已確定判決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就該「同一之各罪」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04 號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28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檢察官係就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係就附表所示2 罪及受刑人所犯其他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二罪)、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下稱其餘4 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 、262 號判決第2 頁、第21、22頁),非屬「同一之各罪」,此有該案判決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其餘4 罪部分雖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駁回上訴在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本院公務記錄表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即有違誤。檢察官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製造第四級毒品      │製造第四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17日起至同│100 年9 月29日起至同年│
│            │年6月2日止          │10月5日間止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9422 、32829 、33│19477號               │
│            │414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8日         │同左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38 、│同左                  │
│      │    │262 號              │                      │
│      ├──┼──────────┼───────────┤
│      │日期│101年10月31日       │同左                  │
│      │    │(撤回上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9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