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斌(一)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7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之罪並經鈞院以94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另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0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鈞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三)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30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