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荻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荻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荻堯因⑴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256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54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0年上訴字第1011號,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103號上訴駁回確定。惟⑴⑵之罪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282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