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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0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正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正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正榮因強盜(共4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380號判決,就強盜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4年、4年,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23號裁定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裁定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強盜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0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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