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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3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德水劉興浪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勵人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勵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勵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矚上訴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75萬元,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3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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