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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瑞華游士珺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郭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郭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郭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改制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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