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建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彭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25號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