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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葉麗霞陳志洋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宗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斌(一)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7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之罪並經鈞院以94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另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0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鈞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三)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惟⑴、⑵、⑶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30號裁定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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