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建勝1.因犯寄藏手槍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9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銀元1000元(已減為銀元500元即新臺幣1500元)確定。2.另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宜蘭地院92年度訴字第3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3.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二)字第56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4.另犯持有槍枝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惟1.至4.之罪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