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上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上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上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48號上訴駁回確定;後二罪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58號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於100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