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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厚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厚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厚維因誣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通過,並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施行,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四、查本件受刑人丁厚維因犯誣告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2 部分,漏載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 至6 部分,漏載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予補充),其中附表編號1至6 部分,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4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附表編號7 至10部分,亦經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82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該等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雖於101 年2 月21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猶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 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102 年3 月22日100 年執字第939 號訊問筆錄1 份(見本院卷第8 至9 頁)附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附表編號2 經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6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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