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8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 號刑事判決已就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4至5 所示之罪,既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6日某時 │100 年4 月10日9 時40│100 年4 月15日19時32│ │ │ │分10秒 │分15秒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 │ │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 │ │79號 │79號 │79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 │決├────┼──────────┼──────────┼──────────┤ │ │確定日期│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 └─┴────┴──────────┴──────────┴──────────┘ ┌──────┬──────────┬──────────┬──────────┐ │編號 │ 4 │ 5 │ │ ├──────┼──────────┼──────────┼──────────┤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19日8 時47│100 年4 月22日12時18│ │ │ │分17秒 │分32秒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 │ │ │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 │ │ │79號 │79號 │ │ ├─┬────┼──────────┼──────────┼──────────┤ │最│法 院│本院 │本院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7│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7│ │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2年5月9日 │102年5月9日 │ │ │ │確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