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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蔡新毅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8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 號刑事判決已就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4至5 所示之罪,既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6日某時     │100 年4 月10日9 時40│100 年4 月15日19時32│
│            │                    │分10秒              │分15秒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
│            │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
│            │79號                │79號                │79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
│決├────┼──────────┼──────────┼──────────┤
│  │確定日期│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
└─┴────┴──────────┴──────────┴──────────┘
┌──────┬──────────┬──────────┬──────────┐
│編號        │        4           │         5          │                    │
├──────┼──────────┼──────────┼──────────┤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19日8 時47│100 年4 月22日12時18│                    │
│            │分17秒              │分32秒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 年度偵字第2119│                    │
│            │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                    │
│            │79號                │79號                │                    │
├─┬────┼──────────┼──────────┼──────────┤
│最│法    院│本院                │本院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7│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7│                    │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2年5月9日         │102年5月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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