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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強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志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與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在案,檢察官及被告仍得分別提起上訴,為確保未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應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自101 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蔡虔霖

法 官葉韋廷

法 官張宏任

書記官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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