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彥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彥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