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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仕楓林柏泓胡宗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彥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彥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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