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林俊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6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9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22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5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