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贊升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贊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贊升因銀行法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98年上重訴字第4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34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月15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