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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贊升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贊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贊升因銀行法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98年上重訴字第4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34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月15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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