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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中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中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中琪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

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李中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4 至5 、7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3 、6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08月17日  │100 年08月16日  │99年05月25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100 年度│臺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0 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2599號  │毒偵字第2599號  │毒緝字第150 號、│
│            │                │                │偵緝字第760 號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實│        │126 號          │126 號          │647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2月09日   │
├─┼────┼────────┼────────┼────────┤
│確│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決│        │126 號          │126 號          │647 號          │
│  ├────┼────────┼────────┼────────┤
│  │判決確定│100 年12月12日  │100 年12月12日  │101 年01月09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編號1 至5 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文書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05月21日    │99年05月25日至99│99年03月31日23時│
│            │                │年07月08日      │許              │
├──────┼────────┼────────┼────────┤
│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
│  及案號    │毒緝字第150 號、│毒緝字第150 號、│毒偵字第212 號  │
│            │偵緝字第760 號  │偵緝字第760 號  │                │
├─┬────┼────────┼────────┼────────┤
│最│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
│實│        │647 號          │647 號          │1197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09日   │100年12月09日   │102年06月25日   │
├─┼────┼────────┼────────┼────────┤
│確│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
│決│        │647 號          │647 號          │1197號          │
│  ├────┼────────┼────────┼────────┤
│  │判決確定│101年01月09日   │101年01月09日   │102年07月18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幣1仟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99年03月31日19時│                │                │
│            │許              │                │                │
├──────┼────────┼────────┼────────┤
│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102 年度│                │                │
│  及案號    │毒偵字第212 號  │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1197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06月25日   │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                │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決│        │1197號          │                │                │
│  ├────┼────────┼────────┼────────┤
│  │判決確定│102年06月25日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