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温勇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勇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勇利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1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4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温勇利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781、2010、25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5 月,嗣經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 年5 月21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4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上訴後,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2 年1 月21日確定,並於101 年3 月26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