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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政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輝(一)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8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3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1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案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1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二)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594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0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三)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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