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鄧振球曾德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犯詐欺罪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正着(下稱聲請人)前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判決有罪確定,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係根據告訴代表人陳金安、證人許棋城、楊業田之證言,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2186 號委託試驗報告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證人許棋城於偵、審中證稱:「…伊送來之這一批貨和日本製三0四型不一樣,加工時會斷,而一般三0四型,則不會斷」之證言,以及證人楊業田於第一審所證稱:「…我看囑託鑑定之這批貨,是屬於二0一型的成分較大,三0四型價格較貴…」之證言,均屬虛偽不實,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試驗報告就成品化驗結果,認其含碳量在0.56,遠較三0四型(含碳元素在0.08以下)者為高,係許棋城代工後才囑託鑑定,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告訴代表人陳金安於民國71年7 月14日已按原約定價格給付聲請人,足以證明聲請人交付予陳金安之不銹鋼丸鐵,確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94元之日本製304 型,原確定判決認事有誤,堪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及第2 項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原判決所憑證物為偽造或變造,及所憑證言為虛偽之證據,其聲請再審程序自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且聲請人曾以同一原因即其本件出售予告訴人之不銹鋼丸鐵,確為每公斤94元之日本製304 型,陳金安於71年7 月14日已按原約定價格給付聲請人,足證聲請人未有詐騙行為,嗣係因告訴人另行委託他人加工,導致成品化驗不符規格為由,屢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再字第6 、30、183、511 號,100 年度聲再字第32、105 號,101 年度聲再字第123 、172 、221 、314 、386 、438 、477 號,102 年度聲再字第16號等裁定駁回在案,有各該裁定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並未提出進一步之新事實、新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1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