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1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正着並無詐欺犯行,於鈞院民國(下同)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確定判決確定後,因聲請人出售與陳金安之不繡鋼丸鐵係每公斤新臺幣94元之日本製304 型,於71年7 月14日即已經由聲請人與陳金安雙方完成履約,始終未有代工、加工及化驗之情事,原確定判決卻誤為聲請人轉交台北市統一公司代工,由許棋城加工及楊業田化驗結果其成品碳含量0.56,則原確定判決認事有誤,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 款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及第421 條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侯正着自75年起曾68次一再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以最近3 年而言,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再字第6、30、183 號,100 年度聲再字第105 號,101 年度聲再字第123 、172 、221 號等裁定駁回,有各該裁定可稽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本件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顯已違背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