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17弄1號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理由狀所示。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曾以同一原因即本件出售與告訴人代表人陳金安之不鏽鋼丸鐵,係因告訴人另行委託他人加工導致成品化驗不符規格為由,自民國73年起屢屢向本院聲請再審,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聲請人最近3年即自96年起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先後裁定者即有96年度聲再字第67、233、275、312、314、367、436、457、495號,97年度聲再字第38、155、329、349、397、443號,98年度聲再字第38、145、160、178、219、244、291、349、385、436、489號,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定可佐。
(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違背法定程序,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