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 │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第二級毒品) │ │ │克以上)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1 月2 日下午9 時│101 年1 月4 日前之不詳│ │ │許 │時間 │ ├─┬────┼───────────┴───────────┤ │偵│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2631、3083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 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2445號│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8月9日 │103年3月1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103年3月31日 │ └─┴────┴───────────┴───────────┘ 註: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均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