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閎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閎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閎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查受刑人許閎洲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4、5之罪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3、6之罪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上各節,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該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犯罪日期 │102年3月30日(檢察官聲│102年3月31日 │ │ │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31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 │ │ │ │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14日 │102年11月14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日 │102年12月3日 │ ├─┴────┼───────────┼───────────┤ │ 備 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執字第1867號 │103年執字第1868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9日 │102年6月1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號│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 ├─┴────┼───────────┼───────────┤ │ 備 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執字第1263號 │103年執字第1367號 │ └──────┴───────────┴───────────┘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0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5日(檢察官聲│102年10月6日 │ │ │請書誤載為102年10月6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4月1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6日 │103年4月22日 │ ├─┴────┼───────────┼───────────┤ │ 備 註│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執字第7585號 │103年執字第758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