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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嶽承黃美盈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暐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濠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4、5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欄、案號欄、判決日期欄及法院欄、案號欄、判決確定日期欄分別記載為「臺灣高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103年4月2日」、「臺灣高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103年4月2日」,爰均分別更正為「桃園地院」、「101年度訴字第996號」、「102年8月30日」、「桃園地院」、「101年度訴字第996號」、「103年3月3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暐濠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7日凌晨│101年1月17日凌晨│101年1月17日凌晨│101年1月17日凌晨│
│            │2時許起         │2時許起         │2時許起         │2時許起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
│  及案號    │偵字第6515號    │偵字第6515號    │偵字第6515號    │偵字第6515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996│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996│
│實│        │號              │2901號          │2901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2日     │102年8月30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996│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996│
│決│        │號              │2901號          │2901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3月3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3月3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                │                │                │                │
└──────┴────────┴────────┴────────┴────────┘
┌──────┬────────┬────────┬────────┬────────┐
│  編  號    │       5.       │      6.        │                │                │
├──────┼────────┼────────┼────────┼────────┤
│  罪  名    │毀棄損壞        │傷害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7日凌晨│101年1月17日凌晨│                │                │
│            │2時許起         │2時許起         │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                │                │
│  及案號    │偵字第6515號    │偵字第6515號    │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996│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實│        │號              │2901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    │103年4月2日     │                │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996│103年度台上字第 │                │                │
│決│        │號              │2620號          │                │                │
│  ├────┼────────┼────────┼────────┼────────┤
│  │判決確定│103年3月3日     │103年7月31日    │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7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