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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8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葉麗霞陳志洋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子懿原名黃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子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鈞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36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4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8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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