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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晴教郭惠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國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宏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國宏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茲被告吳國宏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吳國宏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吳國宏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吳國宏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吳國宏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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