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富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富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52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52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7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6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