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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閎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閎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閎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查受刑人許閎洲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4、5之罪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3、6之罪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上各節,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該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犯罪日期  │102年3月30日(檢察官聲│102年3月31日          │
│            │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31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 │
│            │                      │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14日         │102年11月14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日          │102年12月3日          │
├─┴────┼───────────┼───────────┤
│ 備       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執字第1867號     │103年執字第1868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9日          │102年6月1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號│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
├─┴────┼───────────┼───────────┤
│ 備       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執字第1263號     │103年執字第1367號     │
└──────┴───────────┴───────────┘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0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5日(檢察官聲│102年10月6日          │
│            │請書誤載為102年10月6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6721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4月1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6日           │103年4月22日          │
├─┴────┼───────────┼───────────┤
│ 備       註│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執字第7585號     │103年執字第758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