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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裁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黃文發係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駁回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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