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裁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3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黃文發係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駁回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