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金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2年7月8 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26 頁)。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食)│藥事法(轉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1月23日 │101年11月23日 │101年11月23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021號 │101年度偵字第23485號 │101年度偵字第2348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455號 │102年度訴字第24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4月26日 │102年6月28日 │102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102年度訴字第24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7月8日 │102年12月18日 │103年1月20日 │ │ │日期│ │(撤回上訴)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225號 │ │ │102年度執字第7471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