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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14號

聲請人
劉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00號,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4年9月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後,聲請人又對於本院上述104年9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被訴傷害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本院為第二審裁定後,即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茲聲請人竟對於本院104年9月1日所為104年度聲再字第314號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蔡芳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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