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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施俊堯郭惠玲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後,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呂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淑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淑芬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3 號判決判處①侵占4 月、②業務侵占3 月15日(12罪)、③偽造有價證券3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判決撤銷③部分,改判無罪,①、②部分駁回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①、②部分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非字第7 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③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6210號判決發回,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336 號、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49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12月4 日起入監執行,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4月3 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於106年2月22日縮刑期滿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本院104年6月22日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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