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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良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良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曾良惠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曾良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8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 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03月04日   │100年03月07日   │100 年09月08日為│
│            │                │                │警採尿時起回溯26│
│            │                │                │小時內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1151號  │毒偵字第1151號  │毒偵字第5421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緝字│
│實│        │1433號          │1433號          │第114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9月30日   │100年09月30日   │101年09月26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緝字│
│決│        │3515號          │3515號          │第114號         │
│  ├────┼────────┼────────┼────────┤
│  │判決確定│100 年12月20日  │101 年01月19日  │101 年09月26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桃園地院101 年度聲字第5053號裁定編號1 至6 應執行有期│
│            │徒刑3 年8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09月08日為│100 年12月08日為│100 年12月08日為│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警採尿時起回溯26│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小時內          │小時內          │小時內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5421號  │毒偵字第9 號    │毒偵字第9 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
│實│        │第114號         │第113號         │第11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09月26日   │101年09月26日   │101年09月26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101 年度審訴緝字│
│決│        │第114號         │第113號         │第113號         │
│  ├────┼────────┼────────┼────────┤
│  │判決確定│101 年09月26日  │101 年09月26日  │101 年09月26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販買第一級毒品  │販買第二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有期徒刑2 年6 月│                │
│            │                │2 次            │                │
├──────┼────────┼────────┼────────┤
│  犯罪日期  │100年05月29日   │100 年09月12日、│                │
│            │                │100 年08月06日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1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                │
│  及案號    │偵字第9057號    │偵字第9057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988號          │1988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02月05日   │104年02月05日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台上字第│104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1133號          │1133號          │                │
│  ├────┼────────┼────────┼────────┤
│  │判決確定│104 年04月23日  │104 年04月23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判決編號7 至8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75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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