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名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8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名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再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復按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亦經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佈,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據此,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揭條文公佈施行前所犯,且附表編號1至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龔名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2及編號3至7所示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5 月、10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2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編號3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即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2 年01月22日 │102 年01月22日 │100 年09、10月間某日 │ │ │ │ │ │ ├────┼───────────┼───────────┼───────────┤ │偵查(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100 年度偵字第8471號 │103 年度偵緝字第535號 │100 年度偵字第23812 號│ │年度案號│ │ │、23813 號、24035 號、│ │ │ │ │24036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2 年度簡字第1669號 │103 年度簡字第1668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 │審│ │ │ │ │ │ ├──┼───────────┼───────────┼───────────┤ │ │判決│102 年06月24日 │103 年07月14日 │104 年02月1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2 年度簡字第1669號 │103 年度簡字第1668號 │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 │決├──┼───────────┼───────────┼───────────┤ │ │確定│102 年07月23日 │103 年09月12日 │104 年05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4387號 │103 年度執字第7612 號 │104年度執字第4383號 │ │ ├───────────┴───────────┼───────────┤ │ │編號1 至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3 至7 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0 年10月下旬某日 │100 年10月出至100 年11│100 年10月出至100 年11│ │ │ │月8 日 │月1、2日 │ ├────┼───────────┼───────────┼───────────┤ │偵查(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100 年度偵字第23812 號│100 年度偵字第23812 號│100 年度偵字第23812 號│ │年度案號│、23813 號、24035 號、│、23813 號、24035 號、│、23813 號、24035 號、│ │ │24036 號 │24036 號 │24036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 │審│ │ │ │ │ │ ├──┼───────────┼───────────┼───────────┤ │ │判決│104 年02月12日 │104 年02月12日 │104 年02月1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 │決├──┼───────────┼───────────┼───────────┤ │ │確定│104 年05月21日 │104 年05月21日 │104 年05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4383號 │104年度執字第4383號 │104年度執字第4383號 │ │ ├───────────┴───────────┴───────────┤ │ │編號3 至7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 │ │ └────┴───────────────────────────────────┘ ┌────┬───────────┬───────────┬───────────┐ │編 號│ 7 │ │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0 年11月03日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訴)機關│100 年度偵字第23812 號│ │ │ │年度案號│、23813 號、24035 號、│ │ │ │ │24036 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 │ │ │審│ │ │ │ │ │ ├──┼───────────┼───────────┼───────────┤ │ │判決│104 年02月12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 │ │ │決├──┼───────────┼───────────┼───────────┤ │ │確定│104 年05月21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4383號 │ │ │ │ ├───────────┤ │ │ │ │編號3 至7 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0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