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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1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昭仁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3年執助弗字第20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1年1月19日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期間自101年1月20日至102年9月1日,並經執行完畢且未經撤銷假釋,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6日基檢達慈101毒執護29字第4818號函說明二,認聲請人之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毒執護字第29號保護管束案件,業已執行完畢,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26日卻以異議人前開假釋經撤銷,以103年執助弗字第201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年7月又14日實有違誤。另本件異議人假釋出監後,交付保護管束,而異議人均按時報到並採尿,期滿後觀護人曾親口告知異議人假釋期滿,今卻又收到需執行撤銷假釋案件之通知,實屬前後矛盾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次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0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販賣及轉讓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388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減為5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異議人經入監服刑後,於101年1月10日假釋(另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101年1月19日出監),所餘殘刑1年7月14日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102年9月2日。惟異議人於假釋尚未期滿前102年7月、8月間,又犯施用及持有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7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3年3月3日確定。嗣法務部以異議人因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前開施用毒品等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於103年8月29日撤銷其假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26日並核發103年執助弗字第201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年7月14日,刑期起算日為103年9月25日,執行期滿日為105年5月8日,有臺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762號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是異議人因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前開施用毒品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撤銷其假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其應執行殘刑製發執行指揮書,與法無違。至異議人所稱: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6日基檢達慈101毒執護29字第4818號函已表示,原保護管束案件已執行完畢,故不可再予執行殘刑云云。惟異議人係於假釋受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假釋,自應依法執行其殘刑,不受上開觀護人函示內容之拘束;且經本院向製作該公函之基隆地檢署慈股觀護人電話詢問後稱:「我公文所寫的『執行完畢』,是指陳昭仁在我這邊的保護管束期間已經期滿,並非謂其徒刑執行完畢的意思,如果說事後有發生應被撤銷的事由,仍有可能被撤銷假釋」乙情,有本院104年7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異議人猶執此函文主張其「已執行完畢」而對檢察官就其殘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認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1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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