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紹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紹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紹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38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紹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7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經最高法院以96年臺上字31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 月確定,並於96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