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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聰明梁宏哲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92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柯志明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4 、8 、10、1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前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468號案卷可考,並經同法院就附表編號1 至11等1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468 號裁定可稽,本院審核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14等罪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為法所許,應予允准,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及法院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內部界限,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6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年2 月       │
│                │(得易科罰金)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 月28日22 時許   │99年9 月28日22時許    │100 年3 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100年審訴字第30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 年6 月30 日       │100 年6月30日         │101 年10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
│判  決├────┼───────────┼───────────┼───────────┤
│      │判    決│100 年8 月23 日       │100 年9月8 日         │101 年11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年6 月      │有期徒刑9年           │
│                │(得易科罰金)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3 月25日11時許  │99年8 月18日1時52分許 │99年8月25日19時2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99年度偵字第26166號   │99年度偵字第2616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0月23日        │101 年10月11日        │101 年10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53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3號  │
│判  決├────┼───────────┼───────────┼───────────┤
│      │判    決│101 年10月23日        │102 年1月8 日         │102 年1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得易科罰金)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8 日凌晨0 時│100 年7 月8 日凌晨0 時│100 年8 月3 日晚上10時│
│                │30分許                │30分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34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4月27日         │101 年4月27日         │101 年5月1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451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
│判  決├────┼───────────┼───────────┼───────────┤
│      │判    決│101 年10月25 日       │101 年4月27日         │101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6年          │
│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8 月2 日14時許  │100年8月3日           │100年7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101 年度偵字第5137號  │101 年度偵字第6834號等│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1年審訴字第116號    │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5月11日          │101年12月10日         │102年9月25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1 年上訴字第2058號  │101 年度訴字第697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153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7月25日          │101年12月2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
┌────────┬───────────┬───────────┐
│ 編          號 │         13           │         14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1日           │100年8月8日           │
├────────┼───────────┼───────────┤
│ 偵查(自訴)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6834號等│101 年度偵字第6834號等│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153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5153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