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明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明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春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曾明春所犯竊盜及違反森林法等10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 、10之宣告刑欄除記載該罪所處有期徒刑外,併載有罰金刑,惟該2 罰金刑業經該附表所示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意旨亦未及之,非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且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 、10所示2 罪係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又上開10罪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且均在上開刑法50條修正前所為,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而受刑人復已請求就該10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提出之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則檢察官據以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無不合。另查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8 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103 年7 月3 日執行完畢),而附表編號9 、10所示2 罪則經同院以103 年訴字第7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嗣受刑人上訴後,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查,均應列入定執行刑之參考,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犯後之態度等情,對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4 月14日 │100 年4 月15日 │100 年4 月1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34、4549號、101 年度偵字第96號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7日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4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4 月16日 │100 年5 月15日 │100 年6 、7 月間之不詳│ │ │ │ │時間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34、4549號、101 年度偵字第96號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7日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4日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27日 │100 年10月3 日 │101 年1 月間某時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34、4549│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號、101 年度偵字第96號 │102年度偵字第1984號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7日 │103年11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4日 │104年6月17日 │ └───┴────┴───────────────────────┴───────────┘ ┌────────┬───────────┬───────────────────────┐ │編 號│ 10 │ (此欄空白) │ ├────────┼───────────┼───────────────────────┤ │罪 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 (此欄空白)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 (此欄空白)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2 月25日 │ (此欄空白)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此欄空白) │ │ │102年度偵字第1984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此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 │ (此欄空白) │ │ ├────┼───────────┼───────────────────────┤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2日 │ (此欄空白)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此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 │ (此欄空白) │ │ ├────┼───────────┼───────────────────────┤ │ │確定日期│104年6月17日 │ (此欄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