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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66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偉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書贅引刑法第53條,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 份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24日    │102年8月25日    │102年8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年度及案 號 │偵字第25193號   │偵字第25193號   │偵字第2519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實│        │3032號          │3032號          │303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104年4月9日     │104年4月9日     │104年4月9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案件    │                │                │                │
 ├──────┼────────┴────────┼────────┤
 │ 附     註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47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 │
 │            │(104年度執緝字第3709號)         │執字第8948號(  │
 │            │編號1 、2 經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104年度執緝字第 │
 │            │行刑有期徒刑1 年                  │37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3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