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文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傑因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3號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賭博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2 號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賭博 │賭博 │賭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102年6月18日起至102年6│101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99年10月19日後之某日起│ │ │月19日 │11月17日 │至100 年12月間止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4633號 │101年度偵字第23486號 │101 年度偵字第1143號等│ │ │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63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12月30日 │103年3月25日 │103年11月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63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3號 │ │決│ │ │ │ │ │ ├──┼───────────┼───────────┼───────────┤ │ │確定│103年1月30日 │103年4月21日 │103年11月4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2929號 │103 年度執字第7062號 │104年度執字第第765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