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凌宸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凌宸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宸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